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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教育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一)基础教育工作存在什么问题,怎样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


   (二)如何设立教育督导机构以及界定其职能。如何处理教育督导行为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行为、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的关系,如何处理教育督导、教育评估制度之间的关系。


   (三)应当对国民教育中哪些领域的教育工作进行教育督导,教育督导的范围可否包括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四)教育督导的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督导结果应当对督导对象产生什么作用。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全面研究《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主要围绕上述问题提出意见。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一)《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8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


   (二)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08年3月31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jydd@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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