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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医院临时聘用人员薪酬

2023-03-22 03:05:00事业编访问手机版719

本文有太谷教育网小编为大家带来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三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一、招聘。

  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采编人员年龄30岁以下。从事经营、发行工作且有经验者可适当放宽年龄;应聘采编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均指全日制国民教育,下同)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两年以上新闻工作经历,特别优秀的人员可放宽到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应聘管理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应聘工勤岗位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程序:聘用工作人员采取考试、考察试用等办法择优录取。录用聘用人员,必须在报社工作岗位产生空缺或因发展需要增加工作岗位时,在岗位需求数额内招聘。

  报社各部门需要招聘聘用制工作人员时,应向政工科提出申请,经党委审批后实施招聘。

  聘用工作人员先实习,再试用,试用期满合格的择优聘用。

  政工科对应聘申请进行审查。应聘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体健康的证明材料(一般为一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体检费用自理)。

  二、管理:

  经报社党委批准的聘用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合同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按年度聘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聘用人员须接受报社业务和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报社对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用人部门对聘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送政工科备案。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优秀的报社予以表彰。优秀比例控制在15%以内。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次月起停发基本工资,停止支付社会保险费用。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待遇:

  实习、试用期待遇:行政后勤人员,基本工资500元;采编岗位的实习记者进行绩效考核计发绩效工资并计发稿费,不另计发基本工资。

  正式聘用待遇:采编岗位基本工资600元/月,进行绩效考核并计发绩效工资。管理岗位基本工资600元/月。一般工勤岗位基本工资500元/月,技术工人600元/月。广告经营人员按部门规定确定薪酬。

  社会保险:从聘用次月起办理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可按800元基数参加住房公积金。

  四、其它:

  1、依照《劳动合同法》,与报社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的人员,不得与其它单位再订立劳动合同。在其它单位已经有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报社编采工作确实需要,可按照非全日制用工对待。在原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费用自行负担。

  2、已经在原单位办理了退休、内退等手续的,不适用此办法。

  3、宜宾晚报社、宜宾日报社印刷中心聘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聘用人员的招收、辞职、解聘应报政工科备案。

  4、发生劳动争议,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协商处理。

【篇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的管理,保障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本着“统一审批、统一待遇、统一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包括:

  1、区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含二级机构)。

  2、区法院、区检察院。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泰管理办公室及荷塘月色示范区管委会。

  4、区公办学校。

  5、区基层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聘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

  第四条临聘人员只限于从事辅助性、技术性等工作,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设岗,人岗相适的原则;

  (二)先申请,按程序审批的原则;

  (三)先审批,后招聘的原则;

  (四)平等竞争,择优招聘的原则;

  (五)规范管理,统一待遇,设置岗位、控制数量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六条有以下情况的单位可以申请临聘人员:

  (一)由于本单位编制偏少,编内人员确实难以完成现有工作任务的。

  (二)由于专业技术岗位和技能岗位现有人员不能承担此项工作的。

  (三)由于职责任务增加,急需临聘人员的。

  (四)由于区中心工作需要,经区委常委会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需增加临聘人员的。

  第七条临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经济、刑事等不良记录。

  (二)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工勤岗位可放宽至高中以上。

  年龄要求:各岗位首次聘用的临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四)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五)符合拟聘用岗位其它要求。

  第三章聘用工作程序

  第八条各单位招聘临聘人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招聘:

  (一)工资由财政负担的临聘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荷塘区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临聘人员审批表(财政负担工资)》,经财政部门签署意见,报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联席会议同意后,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招聘。

  (二)工资由单位自筹的临聘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荷塘区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临聘人员审批表(单位自筹工资)》,报编制、人事、组织部门审核,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招聘。

  第九条工资由财政负担,招聘人数在5人以上的(含5人),以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为主进行公开招聘,区监察局、区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参与监督。工资由财政负担且招聘人数在5人以下的,或者工资由用人单位自筹的,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将招聘方案报三家联席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临聘人员被聘用后,用人单位应在一周内将《荷塘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花名册》报三家联席部门备案。由财政负担工资的临聘人员,同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临聘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长期限为三年。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必须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由劳务派遣公司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临聘人员因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于临聘人员离岗前7个工作日内报区人社局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需清退、解聘临聘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区人社局备案,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临聘人员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聘用的,需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荷塘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异动花名册》报区人社局和区编办备案。由财政负担工资的应同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工资待遇及考核

  第十五条临聘人员的工资执行统一的工资标准,根据各岗位情况,具体标准如下:

  1、工勤岗位(驾驶员、保洁员类):1600元/月;

  2、普通辅助岗位(政务中心工作人员类):1600元/月;

  3、城管大队、治违大队(协管员类):1700元/月;

  4、教育系统(教师类):1800元/月;

  5、卫生系统(医护人员类):1800元/月;

  6、其他特殊专业技术岗位:2000元/月。

  临聘人员社会保险的个人应缴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由工资发放单位负担。

  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临聘人员可适当提高工资待遇,由主管部门报区人社局备案。

  第十六条如因株洲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岗位工资标准低于株洲市最低工资标准时,该岗位工资标准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临聘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随缴费基数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每年对临聘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内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临聘人员,应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报区人社局备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各单位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临聘人员发放年度考核奖金,年度考核奖金标准为2400元/人/年。按工资发放渠道发放。

  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在岗人员;

  2、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条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临聘人员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现象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不得擅自聘用临聘人员。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每年年底对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凡未按本办法规定聘用临聘人员的单位,区纪委(监察局)、区人社局责令限期整改。对违规聘用的临聘人员要予以清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颁布之前,各单位未向区人社局备案的临聘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九条的程序审批。不需继续留用的,由各单位依法清退。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实施范围

  本办法实施的范围是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不增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由市直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实行人事计划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市直用人单位原则上于上年末提出下年度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及所需人员的岗位安排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送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

  1、用人单位凭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用人计划组织招聘;

  2、聘用岗位应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

  3、聘用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4、招聘方式。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招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聘用。

  5、组织实施。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事局予以指导。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考人数、学历层次和专业要求、招聘方式和程序等,报经市人事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6、聘用手续办理。对按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报市人事编制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编外聘用手续。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以下各项代理业务:

  1、人事代理手续办理。用人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签订手续,按照规定缴纳人事代理费用。

  2、聘用合同鉴证。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编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并进行合同鉴证,合同鉴证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到市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办理。

  3、年度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标准、程序进行。考核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并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

  4、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用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的评聘程序和办法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由单位自主决定。

  5、工资福利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商定,所需费用由单位自行解决。根据事业单位在职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档案工资和办理工资调整手续。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准审批后的档案工资作为计算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依据。

  五、编外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

  1、用人单位要为编外聘用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基本医疗、大病救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在为编外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申报手续,也可通过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办理,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按本市事业单位规定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工勤岗位人员按企业标准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

  2、编外聘用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保险和医疗保险帐户,所需要缴纳的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财政不拨款。

  3、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帐号后的编外聘用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市人事部门审批退休手续,按本市城镇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办法计发养老金。编外聘用人员参保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按本人自愿继续交费或一次性返还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会同用人单位严格界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范围,对未纳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和未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的,不得纳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金缴纳范围。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将每年的编外聘用人员情况及时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保编外聘用人员社会保险金缴纳的顺利进行。

  六、其它事项

  1、户口、党团关系和计划生育管理。编外聘用人员的户口、党团关系及计划生育等,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2、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根据工作需要,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续聘。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15日内书面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编外聘用人员因解除聘用合同获得的.经济补偿,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3、编外聘用人员的流动。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在原单位解聘后1年内,市直其它有编外聘用计划的事业单位拟聘用的,可简化程序,主要根据被聘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素质和聘用单位的条件要求,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在原工作单位的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原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已办理编外聘用手续的人员按本意见完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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