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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高校计划招生简章(贵州省招生章程)

2022-12-05 22:55:00自考访问手机版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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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自考】

发布:2010-05-31 14:07


  章 总则

  条 为贵州普通本、招生工作的,规范招生,的合法权益,生源质量,《共和国教育法》、《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招生工作的,特制定本章程。

  条 国标代码:10657。贵州是“211工程”建设的性,是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全日制公办,办学层次以生、普通教育为主,兼有普通教育。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本部位于贵州省贵阳市风景秀丽的花溪区,共有花溪南、北校区,蔡家关,太慈桥等九个校区。

  条 贵州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考核,评价,择优”的原则。

  条 贵州本、招生工作各级监察、新闻媒体、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贵州成立普通本、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工作委员会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的,党委和行政招生工作的决议,招生工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组织艺术、自主招生、高运动员等类别的校考工作,组织实施等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成立由纪委和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合法权益和学声誉。

  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贵州2010年本、招生计划为7900人(7400人、500人)。教育部文件,预留少量招生计划,用于省区间生源不平衡的。详细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计划为准。

  章 及特殊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比例,比例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条 各省级招生办的电子档案的依据。时优先的原则,即优先的,若人数时,接收非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比例范围内,分数优先的原则,即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

  第十 对进档的安排,“清”原则(含进档的安排),即优先的,若录满,按其、……及等顺序择优。当的均未被时,对者,从到低分,到未录满;者,予以退档。

  第十二条 特殊类别招生:1、对符合自主选拔的,须参加全国高考,贵州省批最低分数线,按自主选拔予以。自主选拔生在前,并将用预留计划,不占用公布的招生计划。2、艺术类,组织的术科测试并合格(省招办统考的美术设计类术科测试合格),文化上线测试排序,择优。3、高运动员,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证,文化上线测试排序,择优。一级运动员,单独。4、国防生报考为高中毕业生,年龄在20周岁,符合军队招生体检、政审标准,高考生源省最低分数线,在提前择优。 5、体育类,参加生源省组织的体育术科考试,合格,文化上线,择优。6、民族实验班在。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

  第十四条 :1、外语类须有生源省组织的外语口语考试。2、定向学生须在入学报到前与定向签订定向协议,报到时须持入学通知书和定向协议书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无定向协议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3、部分的特殊在公布的招生中另有说明。

  第十五条 大类招生的,学生进校二年基础平台课程学习后,学生和,在大类内分流。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国防生、定向生、国防教育与管理(武装指挥)等有特定,的应详阅公布的计划。男女不限。

  第十七条 语种:语种不限,但进校后,非外语的外语必修课程为英语,学生可经所在推荐日语课程。不开设语种课。

  第十八条 体检: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招生体检工作意见》。国防生《解放军招生体格检查标准》。入学后须体检复查,不符合体检者,按省级招生文件及。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的、住宿费收费标准。

  第五章 毕业证及学位证

  十条 入学后,将在3个月内对复查。经复查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者,将视不同予以,直至取消入学。

  十 完全学分制教学。学生在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内容和学分,发给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承认学历的贵州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贵州学科的学士学位证。

  第六章 附则

  十二条 家庭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和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及手续。凡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学生,在生源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家庭仍有的同学,将补助、勤工助学、减免等多项措施,帮助其学业,决学生因家庭而失学。

  十三条 贵州招生:

  1、贵州招生网站rso.gzu.edu.cn;

  2、招生咨询电话:0851-8292075 投诉电话:0851-8292013

  3、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州普通本招生办公室

  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普通本、招生工作,校普通本、招生办公室解释。

  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招生工作的文件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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