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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硕士招生网,湖北师范大学硕士招生

2023-08-19 21:19:35自考访问手机版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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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高考不到50天了。初三的学生都选好自己喜欢的大学了吗?位于湖北黄石的湖北师范学院近日公布了2022年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简章!感兴趣的朋友,快来看看吧!

湖北师范大学2022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招生”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中文全称是湖北师范大学,英文全称是湖北师范大学,国家标准代码为10513。注册地址:湖北省黄石市慈湖路11号,邮编:435002。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权。是全国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全国产教融合应用型本科建设大学,湖北省“双一流”建设大学。现有72个本科专业,1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0个专业学位硕士学位授权点。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湖北师范学院2022年全日制本科生招生。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师生、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学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监督员电话:0714-6573766。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办学条件,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维护考生权益”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招生计划。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由学校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平衡。预留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学校按专业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应当以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按比例调档查阅考生档案。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办的成绩为准。对于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属高校招生委员会规定可以增加分数的考生,学校承认其加分。

第十二条外语类专业(英语、日语、法语、商务英语)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报考语言,但学生入学后必须安排以英语为第一外语的教学。

第十三条普通专业录取原则:

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考生成绩相同的,按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相关科目成绩按以下顺序进行比较:

1.传统高考省份:

依次对比语文、数学、外语、文学/理科。

2.采用“3+3”新高考改革模式的省份:

比较语文、数学、外语,三个选考科目之和,依次在选考科目中的最高分。

3.新高考改革“3+1+2”模式省份:

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复选科目和复选科目最高分之和。

如果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进行录取。当所有考生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可以调剂到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

第十四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承认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和统考(联考)成绩必须达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指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1.美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书法专业在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份由高到低录取;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学生综合成绩(专业*0.6+文化*0.4)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当其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其文化总成绩排序(不含政策性加分)。

2.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舞蹈(舞蹈、舞蹈)、舞蹈表演(体育舞蹈)等专业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由高到低录取。顺序实行志愿填报的省份,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总成绩排序(不含政策性加分)。

第十五条体育专业录取原则:

体育专业(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在平行志愿报考的省份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技术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排序结果相同的,按文化总成绩排序(不含政策性加分)。

第十六条招收艺术、体育类专业时,有文理招生计划的省份,分别按文理顺序招生;对于不分文理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录取不分文理,统一排序。

第十七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入学后,将安排所有新生进行体检和复试。复审不合格者,按《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采取大类招生。按大类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分专业录取。在学校学习一年后,按照各教学学院的专业分流方案进行分流。

第十九条学校面向部分省份招生的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考生外语为英语。只录取填报了本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允许转其他专业。

第二十条湖北省内承担本地“优秀教师计划”培养工作的学校,“优秀教师计划”招生按照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新生及其他入学

第二十一条新生应当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前到录取该专业的学院办理请假手续(一般假期为一周,特殊原因另凭相关证明办理)。逾期未请假或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新生可以向学校注册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报名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招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在复试中,如果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将确定复试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后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新建门票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等多元化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湖北师范大学奖学金的相关评审办法。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本专业规定的学分,授予湖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校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湖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发布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联系电话:0714-6575861、6575862、6575863。

第二十九条章程未尽事宜,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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