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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2021年本科综合评价招生办法
一般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学校,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的原则,综合评价和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科技大学2021年招生综合评价。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东科技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424。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科技大学。
第九条 学校设在青岛市、泰安市、济南市,主校区设在青岛市。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对招生综合评价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负责招生综合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招生综合评价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报名方式
第十三条招生计划
学校综合评定招生面向山东省暑期高考学生,总计划招生180人。招生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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