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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董事会有用吗?

2023-06-10 23:46:54大学访问手机版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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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国家,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主持学校办学的大政方针,选出校长管理日常事务,并在学校内部组成教师、学生和行政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在校长主持下共同行使学校的学术事务管理。

而我国的情况有所不同。

根据办学主体的不同,我国高等学校的董事会划分为两大类:领导决策型和指导咨询型。我国公办高校的董事会,多属指导咨询型董事会,它本身不具有法人地位,也不是一级行政管理机构,松散的协作组织,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起咨询、指导、支持作用,是协调联合办学主体之间关系的教育型协作组织。这种组织,也可以说作用总体不大。

但建立领导决策型董事会的高等学校,一般含由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资办学、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等,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这类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主持学校办学的大政方针,校长也由董事会选出,这种作用很大。

一、所在学校性质不同。

理事会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执行决策机构;董事会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执行决策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收益分配不同。

理事会不享有学校收益的分配;董事会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登记机关不同。

理事会应当在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董事会应当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接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理事会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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